2004年3月8日,吴啸声、邹桂华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办海口琼山楚天椰果加工厂,并租用海口市琼山建材总厂约3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椰果生产车间,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椰果过程中,二被告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椰果的外观透明及无异味,竟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从海口市场购买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盐酸等化工原料,并将该化工原料渗入到所生产的椰果中。
自2004年3月至6月,两人共生产椰果7吨,其中4吨被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总队扣押并销毁,另有3吨已投放市场销售。
琼山区法院认为,吴啸声、邹桂华在生产椰果食品过程中,掺入工业原料,明知有毒、有害还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判决,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