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作了规定。
由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此次修订草案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是衔接的。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与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合伙企业法,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使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如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发展风险投资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等。
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26条,删除2条,合并4条,由原来的9章78条增加到11章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