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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12月1日实施

   日期:2007-08-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62    


  记者昨日从省商务厅获悉,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餐饮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基础性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目前距离该规范正式实施还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省内餐饮企业应积极对照其中标准作出调整和完善。

  油烟排放口应距居民住宅10米以上

  《规范》要求,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厨房面积应达到营业面积的1/3,采用中央厨房和集中配送经营的企业厨房与营业面积要适宜;小于30平方米的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等应实行连锁经营,采取统一配送;开设8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

  各餐饮企业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相关证件。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100平方米以上餐馆应配洗手间

  《规范》指出,餐饮企业应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相关规定; 冷冻、冷藏、冷菜加工设施应齐备,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与餐厅规模相配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应备有洗手间并添置洗涤用品。

  收费若有特殊规定应明示

  近年来消费者与餐馆在开瓶费、服务费、包间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上的纠纷可谓时有发生,为此,《规范》指出,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并且应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

  筷子少用一次性 提倡实行分餐制

  从环保的角度出发,餐饮企业应尽量减少提供一次性筷子。餐馆应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卫生状况自然是第一位的,《规范》指出,餐饮企业要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使用转基因原料制成食品须明示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此外,《规范》明确要求,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等等。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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