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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商严查散装食品“身份证” 违者将被吊销执照

   日期:2011-09-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36    

    半岛网9月28日消息 散装食品因为其价格较低、购买方便,一直受到不少市民的欢迎。但是往往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散装食品是否干净卫生,没有生产厂家、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来源是否可靠,这些问题又让市民选购前在心里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今天,青岛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工商部门出台专门规范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的《办法》,这在山东省尚属首创。

    散装食品抽检合格率低,工商制定《办法》约束

    青岛市工商局总经济师李坤兴表示,目前青岛市面流通环节销售的食品主要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相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因价格较低、购买方便,一直受到消费者欢迎,但其也因为质量问题屡屡遭到消费者投诉。"近年来,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结果同样显示,散装食品抽检合格率低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监管已成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李坤兴表示,虽然现状如此,但目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监管并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规范标准和综合系统的监管要求,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基层监管人员监管执法均缺乏明确的依据。

    记者从青岛市工商局了解到,针对散装食品销售存在卫生设施缺乏、销售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的针对性和规范性,确保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青岛市工商局把散装食品监管作为重点突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不同生产日期食品混装销售,需标注出最早生产日期

    《办法》首先明确了散装食品的概念--"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适用于商场、超市、商店、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李坤兴进而解释说,超市、农贸市场、小商铺中销售散装食品、包括现场制作的糕点、馒头等,都属于《办法》纳入监管的散装食品。不过,肉禽蛋菜等初级农产品不纳入《办法》的监管范围,依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除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办法》还对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生熟分开、冷藏保鲜、专人负责、标牌公示等12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鼓励和支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或对临期食品单独分装销售。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办法》实施后,工商部门严格实行散装食品流通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散装食品,及时追查其来源和流向,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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