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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食品游商限时限区域经营

   日期:2012-09-27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29    

    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传来消息,本市拟修订市食品安全条例加强食品经营的准入管理,今后从事食品经营的流动摊贩将必须在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内经营。

    煎饼车、水果摊、蔬菜挑,这些没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经营者既给市民生活带来方便,又存在着因监管缺失造成的食品安全漏洞。食品安全条例修订中,拟要求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固定场所商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要求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对无固定场所商户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制定公布可经营的食品品种目录及经营条件和具体要求。条例还规定,游商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经营。

    此外,条例修订拟规定,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加工生产作坊可经营的食品品种目录及经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并鼓励作坊自主进入集中区域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据了解,本市部分区域曾经试行游商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经营的做法,但因为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实施效果一般。这次通过立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将对食品安全管理和责任追溯起到促进作用。

    新闻链接

    注水肉地沟油可处货值10倍罚款

    本次条例修订中,根据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并高度关注的注水肉、地沟油等食品问题,专门规定了7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它们是:

    (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违法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食品;

    (三)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食品;

    (四)未标注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六)市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条例修订同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处力度,将原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违法货值的10倍,以期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人大建议

    不要废止危险食品区域退市措施

    现行的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这一规定被称为食品安全的区域退市保护措施,它虽然能够有效保证危险食品不再流入,但有可能伤及同一区域内的合格食品生产厂家,是在食品安全形势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

    本次条例修订中,市政府提交的草案中取消了这一措施,市人大财经委在审议中提出反对意见。市人大财经委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宁可过严,不能放松。从2007年至今,本市共实行过9次区域退市措施,在防控食品风险方面起到了较好效果,建议本次修订中不要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废止。

    市人大财经委还表示,区域退市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一,例如曾经备受关注的疯牛病等食品安全问题,各国普遍都是采取区域退市措施予以防控,限制区域的范围甚至扩大到某个国家,各国政府和民众多数都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理解,没有引发严重的国际经贸纠纷。市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在现行区域退市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危险解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风险预警和临时区域退市措施的相关规定,让这一措施更加合理完善。(记者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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