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10月21日讯(记者宜秀萍)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今日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为省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办法规定,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单位,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省级各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分别为:省卫生厅12320,省工商局12315,省质监局12365,省农牧厅12316,省食药监局96111,省商务厅12312.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部门和机构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分别予以举报人1万元奖励。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同样奖励。
作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