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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两入黑名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日期:2011-10-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15    

    本报记者周文馨

    两次被列入黑名单将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责任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甘肃省近日出台《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加强信息库建设,对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七种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述七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办法要求,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对外公布。

    上黑名单企业每月接受督查

    办法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

    对列入食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举报食品安全案件将获重奖

    办法明确,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办法要求,对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专项资金,对经过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重奖。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把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躲藏的氛围。

    本报兰州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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