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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罪审判力度

   日期:2011-10-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62    

    法制网成都10月25日电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胡宇 程占维 四川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二是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理,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三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四是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理,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五是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集中力量,快审快结,及时有效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有毒、有害食品等措施,从经济上、财产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通知》还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要准确适用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适用罪名。对被告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要正确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三要依法严惩严重犯罪分子。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尤其是生产、销售"地沟油"及明知是"地沟油"而大量购买或者在各种渠道供顾客消费的主犯、首要分子等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四要严格缓免刑适用条件。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据悉,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四川法院将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审判信息和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宣传法律知识,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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