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违规销售商做出处罚数额规定,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人员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据了解,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意见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6个月以内婴儿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通知:
卫生部关于《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