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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规定金额上限不利作用发挥

   日期:2011-11-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72    

    记者调查发现,自7月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来,各地纷纷出台的各种版本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对举报奖金规定上限,成为普遍做法。对此,业内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对举报奖金上限多做规定,可能并不能产生举报激励效果的预期作用。

    对奖励金额规定上限成为"普遍共识"

    记者通过谷歌、百度输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发现,在近两个月来,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模式、各种层级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规定上限,成为各地政府部门中举报奖励主管机构的"普遍共识".

    比如在11月初见诸报端的两个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规定,如山东济宁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则规定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于10月下旬公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则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为省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黑龙江省在其出台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则对举报奖金金额上限规定为5万元。

    而《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上限为20万,很是夺人眼球。并且它对举报奖励标准层级也规定地较为翔实。按照该奖励办法,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认定的事实相符,将根据符合程度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三个等级将分别得到涉案货值5%、3%、1%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涉案货值无法计算、或者按照货值计算奖金在200元以下的,将根据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至2000元奖励。监管部门在查处中未查获涉案货物,但经查实案情属实的,也将给予举报人200至2000元奖励。

    规定奖励上限不利法规举报激励作用

    对于各地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额上限的做法,长期致力于研究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认为,在明确奖金数额时,必须对奖金的下限予以规定,尽量少对奖金上限作出限定,这有助于稳定或增强行为人对利益的预期。目前较多规定往往没有设定奖金下限,而对奖金上限则多有规定,这不利于对民众产生很强的举报激励。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在近期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研讨会上,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披露,在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区两级共实施举报奖励约160件次,合计奖励金额约11.3万元;同期各单位食品、药品罚没款金额前十位的案件中,通过群众举报的案源仅99件次,占8.25%,合计奖励金额约6万元。上海市药监局2009年4月发布《关于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特殊人员给予重奖的通告》后,至今只有1起重奖申请(2011年9月)。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现行的奖励办法中,一般要求举报人本人到行政部门申请和领取奖励,加上之前为举报付出,其成本将大大上升,与最终获取的低额奖金相比,有时成本高于收益,于是奖励金额不高就难以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而且奖励程序繁琐。获得举报奖励的周期过长,举报人从举报到最终结案,要历经调查、立案、处罚等阶段,时间短则1-2个月,长则半年甚至1年。等待举报奖励的过程,对于举报人来说是较为漫长的,而且能否获得奖励还是未知数。因此,一些知情的举报人原本希望举报后能迅速得到奖励,由于奖励时间可能导致其正面效应下降。

    业内呼吁举报奖励制度标准应该统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公民举报的权利,各地各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也日益重视,但未制定一个单独、完善的举报人法案,常出现以下问题:比如行政部门无法可依,没有可以参照的"上位法",导致行政部门在举报奖励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各地各部门的举报奖励做法不一,奖励资金难以落实。更重要的是举报奖励制度标准不统一,举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没有统一操作的具体规定,举报奖励的标准未明确。

    应飞虎教授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在对奖励制度在进行设计时,应该尽可能使奖金数额明确,这可以使举报人对利益有稳定预期,从而强化信息提供的激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则认为,从目前地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立法来看,有的地方政府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受理有奖举报的唯一机构;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等分别受理各自负责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奖举报。但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人是普通的消费者,他们不太了解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不方便消费者举报。

    为此,应飞虎教授建议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的设置规则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在充分估量制度收益的基础上设定奖金;按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奖金。在设定奖金时,应该贯彻按贡献取酬原则。一般而言,贡献大小由举报人所提供信息的价值决定。越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执法者,对违法者的损失就越大,对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的保障程度就越大,从而对社会也就越有益。而信息价值的大小需要从违法者、执法者、受害者等多个维度衡量;同时奖金设定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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