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将获得500元至10万元的奖励。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举报八大类行为有奖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奖金500元至10万元
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4%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按照案值1%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
2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2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2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举报渠道将更畅通
省政府要求,各级食安办、经贸、公安、环保、住建(城建)、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对外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记者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