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日前发文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责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整。原来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相关报道:中央编办发文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责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机构编制进行调整)
中央编办是在《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216号)中发布这一调整的。
该批复还同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分别承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拟订、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动等工作。同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方面,食安办和卫生部素来职责不清。2009年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但2010年12月6日的《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又规定,国家食安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卫生部依《食品安全法》综合协调,食安办依‘三定’方案综合协调,这方面的体制问题已多次受到诟病。”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对财新记者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对财新记者举例指出,2011年3月中旬,瘦肉精猪肉曝光,农业部迅速介入,组织督导查处。因为涉及多部门的监管,卫生部也迅速组织综合协调。但国家食安办在一天之后也介入其中,联合七个部门,组成了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这时,卫生部就只能将之前收集来相关信息转交食安办,综合协调转由食安办实施。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旦事故发生,究竟由谁来负责综合协调?
但在王贵松看来,此次调整却明显“违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他认为,此次调整“意味着国务院食安办的‘实权化’”,但未必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改善。
在王贵松看来,食安办所挂靠的食安委本身定位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是一个虚体,因此食安办也应是虚体,“即使目前获得新的职责,增设机构,其人员力量和处理食品安全的经验仍然不足。”
不过,宋华琳指出,现实中的情况是,尽管卫生部依法承担“综合协调”职责,但其实际上难以履行这一职责。而中央编办此次调整,或将解决两者职责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与“综合协调”职责完全划归食安办不同,另两项划归食安办的职责都包括“重大”二字。
有专家推测,此次调整也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十二五”期间的机构改革也许会以食安办为基础,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