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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首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媒体也能获奖

   日期:2011-11-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22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 郭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就举报范围、办法及奖励做出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此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面向全国提出的一道"硬杠杠".继北京、上海等地相继落实后,我区也踏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据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奖励金额按货值分类 最低奖励50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能否提供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积极协查等程度,共分为三个级别的举报,并根据等级给予奖励。

    例如,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属于一级举报。奖励时将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此外,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元-5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此前,国务院食安办并未对奖励金额做统一要求,因此在各地出台的奖励办法中,奖励金额也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山东省济宁市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河北10万元,甘肃两万元,辽宁省20万元。

    对于各地对食品安全举报奖金设上限的做法,曾有专家提出"此举或不利于举报激励"的意见。长期致力于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曾向媒体表示,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对此相关人士分析认为,对比全国情况,我区的《办法》规定显然已有考虑。

    鼓励内部人举报 媒体也能获奖

    《办法》规定,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将适当提高相应奖励标准的50%额度予以奖励。

    "鼓励内部人员举报是一个揪出黑窝点的捷径。"乌市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局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普通市民不懂或无法轻易接触到的,但如果由内部知情人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无论是查处效率还是根治程度,都会大大提升。

    《办法》还将新闻媒体及记者作为特殊监督群体做出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办法》还就保护举报人做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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