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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4起食品犯罪案

   日期:2011-11-2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75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等重要案件。

    河南"瘦肉精"案

    基本案情: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都为个体工商户。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带样品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对样品进行试验、推销。肖兵和陈玉伟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出售给收猪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将信息反馈刘襄、奚中杰。此后,刘襄等人开始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以及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肖兵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1300余公斤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陈玉伟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淀粉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

    孙学丰代文明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无业人员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代文明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上海"染色馒头"案

    基本案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

    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疏于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此外,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有关合格证明。

    裁判结果: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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