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喝到假茅台后,消费者张先生一次性购买了17瓶。张先生将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张先生"打假"不属于生活需要,未支持双倍赔偿。
今年张先生在白云饭店就餐时饮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饭后,他又购买17瓶酒并送到工商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他购买的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随后,张先生将该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酒店双倍赔偿18瓶酒的价值共53568元。
审理中,张先生表示,他在饭店喝第一瓶时已发现该酒是假酒,一次性购买17瓶就是为了"打假".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但是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张先生在饭店购买并饮用1瓶茅台酒,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这瓶酒应予双倍赔偿。而张先生明知该酒是假酒,又以"打假"为目的购买17瓶酒,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其要求双倍赔偿,不应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饭店退还张先生货款26784元并赔偿第一瓶酒的损失1488元。(记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