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热点问题,引发了我们对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业风险的深刻思考。《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找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控制并化解监管风险,是基层工商部门促进职能到位,落实岗位责任,开展执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风险分析
职能分工中的风险。《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食品流通又是食品从工厂、田间地头到餐桌消费环节的中间链条,流通环节和生产、餐饮、种养殖等环节仍存在界限界定不清的问题,在监管上与其他执法机构经常发生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有时还出现在某些领域的多头监管,交叉执法和监管空白与盲区。比如现制现售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管问题。
监管方式存在的风险。在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并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失效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在监管中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可能对发现的问题食品不能追根溯源,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录入,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以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予以制止、上报或函告相关部门,可能导致监管失职。
面对众多的食品经营主体和千差万别的食品种类,工商部门没有先进的监管设备和技术手段,如果只停留于眼看、手摸、鼻闻等传统监管方法,必然会出现监管空档和盲区,诱发食品安全监管风险。
有效防范监管风险的措施和对策
加强责任理念教育,提高履职风险意识。首先,要增强职权法定意识,有效控制职能风险。该主管的事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该牵头的事要义不容辞地发挥牵头作用,该配合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其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合理规避履职责任风险。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全面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能;正确作为,准确理解"法"的内涵、目的、原意,避免在执法授权上产生偏差;规范作为,避免作为不到位,对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不能只有行动,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第三,要增强协调沟通意识,尽力化解职能风险。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依靠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沟通和合作共同完成监管任务,是一个职能明晰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担风险的过程。
加强自律体系建设,提高食品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引进食品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信用工具,放大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的差异,吸引社会监督,促进食品经营主体走诚信经营、规模经营和品牌经营之路,构建整个行业诚信自律经营、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着力从源头规避防范风险,摸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风险点,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岗位风险点防范措施,将岗位风险点的防范工作贯穿于始终。其次要严格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监管干部应切实加强监管巡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职责和网格化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责任,细化巡查的考核目标和责任,逐级、逐岗位地分解落实。科学合理制定巡查任务,增加巡查人员配置,保证日常的巡查能真正落实到位,把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加强食品检测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针对性。规范食品质量抽检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程序,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报告和利用,问题食品处置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信息共享,资源融合,力争做到用有限的检测经费更多、更广、更深入地开展食品检测。食品抽检是食品监管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的有效处置工作,第一时间通过食品在辖区内的总经销(总代理)通知问题食品下架封存,听候处理。规范不合格食品等抽样检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客观、利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重视抽检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统筹食品申诉投诉举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媒体舆论关注焦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对质量可疑、消费量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进行抽检,提高食品质量监测的效率。
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化解风险能力。《食品安全法》提出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前提下"无缝衔接"的最终目标,但基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技术等原因,各监管环节之间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仍现实存在。为有效化解防范监管风险,要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调,建立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下,部门联手,协抓共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之间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资源共享,信息互用,不留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