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临近保质期判断标准
据了解,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超过了食品的安全保质期限,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或者致病菌超标。针对频频出现的过期食品,《办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规定,为了加强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散装即食食品的管理情况,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记录、视频监控资料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公开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
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界定方面,《办法》规定,对于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商品,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即为过期。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其中,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而对保质期不足2天的则不设临近保质期,避免食品一出厂即成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现象。
过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而商场超市还要集中陈列销售,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而对于当天到期食品,经营者要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尤其应当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据了解,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流通环节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停留在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方面,没有涉及销毁问题,法律依据的空白给了食品经营者较大的随意性。
为此,《办法》规定,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必须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并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对于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销毁的时限,其中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当在超过保质期的当天销毁;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每季度公布销毁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市法制办在说明中指出,“从管理实际出发,该项规定只对大中型食品超市作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