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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梅:提高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审判监督水平

   日期:2011-12-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0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上作主旨演讲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成为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重大社会问题,必须引起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增强为民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24件,生效判决人数726人。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定,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认真部署审判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面对食品安全这一最直接、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全国法院高度重视,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今年5月,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是审慎审理案件,准确定性规范量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更加为人民群众所关注。针对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人民法院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理念,避免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务求做到定性准确、效果良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的生产、销售环节多,犯罪链条长,流通范围广,证据收集、认定都有一定的难度,为了使关联案件依法受到追究,同类案件达到量刑平衡,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的指导力度,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管辖、鉴定、定性、量刑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一批系列案件的处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研究。从2009年起即展开对包括食品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充分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所提的意见。为彰显刑罚惩戒与教育功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依法公开审理,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消除公众疑虑,营造了良好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氛围,达到"审理一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审判,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各级法院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一方面,要准确适用罪名,避免重罪轻判。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和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内容,在犯罪竞合的情况下,依法正确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绝不轻纵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量刑,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对于危害食品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铲除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严格适用缓免刑,必要时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同时,对于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体现政策,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加强调研,推进食品安全立法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对现行法律中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正确适用法律,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三是积极沟通,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要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更为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案件的质量。要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是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公开审判、宣传、说明、解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要公开审判信息,把法律的规定讲清楚,把裁判的道理说明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利用新闻发布平台,对公众关注的案件积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氛围,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发生。要充分利用公开审判的平台,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判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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