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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问题作坊每天产大量油条 黑油炸出黄澄澄的油条

   日期:2011-12-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1    

   

王靖制图

    在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1号路旁,隐藏着一个生产作坊,每天一大早就开始制作油条,上午10时收工,然后由3辆"三马仔"负责送货,将大量的油条通过粉店进入市民的口中。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在粉店里吃油条的顾客,并不知道手中油条的来路,通常以为是粉店自己炸的。而事实上,这家油条作坊位于一个尘土飞扬的路旁,生产设施极其简陋,周边被各种生活垃圾环绕,生产条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差甚远。

    产品出炉

    油条作坊生产条件极差

    12月15日早晨,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1号。路旁有一栋4层高的灰色楼房,看起来起码有20年以上的历史。在楼的北侧墙跟下,有一排像是违章建筑拆除后留下的废墟,被人用折叠塑料棚一搭,就成了一个油条生产作坊。

    在塑料折叠棚下,摆放着数十桶白色的塑料油壶,像是用于炸油条的。一名年约30岁的女子正围着一口直径约60厘米的大锅炸油条。锅里的油看起来黑乎乎的。油条炸好后,被一根根放进白色方形塑料箱中,然后装上"三马仔".

    距离小作坊约10米处,是被用蓝色铁皮围起来的凌铁大桥施工工地,附近还有多家驾校的训练场。小作坊一侧的水泥路面上,积了厚厚一层灰尘;靠近小作坊的一侧路旁还堆满了各种垃圾,每当有驾校用于训练的皮卡车、大货车从小作坊旁驶过,路面上的尘土便被吹得四处飞扬。

    小作坊的出口处,停着3辆"三马仔",车厢里装着多只方形塑料箱子,看起来是专门负责为小作坊运送成品油条的。

        上门送货

    油条被送到街头粉店

    上午10时许,3辆装载着油条的"三马仔"先后驶出小作坊,沿着福建路由东往西行驶。为了弄清楚这些油条的去向,记者骑着摩托车盯紧其中一辆"三马仔".

    "三马仔"的车手是一名年轻女子,车厢内除了一袋袋油条之外,还有一袋袋青菜。行至五一路淡村市场时,"三马仔"左转弯进入市场,停下后,开始把车内的新鲜青菜往下搬。很快,路旁多出了一家卖青菜的地摊。这时,车厢内只剩下几大袋油条了。

    大约20分钟后,"三马仔"又发动车,开始掉头行驶,此时车手已经换成一名年轻男子。从市场通向五一路的途中,路旁一些摊贩纷纷拦住车,掏钱购买一到两根油条。随后,"三马仔"拉着剩下的数袋油条离开市场,沿着五一路原路返回。行至星光福建路口时,"三马仔"停了下来,车手迅速抓起车厢内的数袋油条,送至马路北侧一家"蒲庙榨粉"店。

    流向餐桌

    食客并不清楚油条来源

    送完油条,年轻男子驾驶"三马仔"驶往小作坊方向,记者随即进入"蒲庙榨粉"店。

    在这家粉店里,记者看到年轻男子送来的油条,一袋袋挂在墙壁上,旁边摆有一张三斗桌,一名负责收银的女子坐在桌前。一些正在吃粉的顾客在交钱后,自行从墙上袋中取出油条食用。

    走出粉店,记者拦住一位打扮时尚的年轻女士,她在店内吃了一根油条。记者上前询问,是否知道吃下的油条是哪里做的?年轻女士思索了片刻回答说:"这个问题我倒没认真考虑过,不过我想应该是粉店自己炸的吧。"

    记者打开相机,调出相关照片给对方看,并告知她说刚才所吃的油条,正是从那家小作坊流出来的。年轻女子脸色大变,显得很气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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