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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每批均应有批记录 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

   日期:2011-12-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40    

    中国网12月23日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要求,保健食品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成品放行审核记录等。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保健食品保质期后一年,不得少于两年。

    《修订稿》要求,文件内容应当规范完整,易于操作,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 理分明,便于查阅。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除留档备查外,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应当销毁。

    应当根据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制定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生产记录用的各种表格。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品名、剂型、规格、配料、生产工艺流程及各工艺过程操作要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各工序收得率要求和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等。

    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该岗位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和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防护、设备维修和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修订稿》还要求,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完成时均应有记录,记录填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以便追溯所有重要的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所有记录至少保存至保健食品保质期后一年,不得少于两年。

    记录应当完整,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处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的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填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填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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