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可口可乐产品的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可口可乐的碳酸成分腐蚀牙齿,二是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
莞二院一审判决,以未能举证可乐中碳酸成分直接导致龋齿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称喝了三四年可口可乐腐蚀了七八颗牙齿,东莞市民李先生将可口可乐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可乐的超市告上法庭。除了索赔300多元医疗费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可能腐蚀牙齿的信息。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认为,可口可乐未在包装上标注可能腐蚀牙齿的警示说明,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而可口可乐公司则认为,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产品的标识也符合国家规定,李先生关于损害牙齿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人人乐公司认为,其销售行为与李先生的人身损害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案涉产品的质量和外包装均符合国家规定,销售者已尽到义务,并无过错,也没有对李先生造成任何损害。庭审结束后,各方未能达成调解。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由李先生承担诉讼费500元。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可口可乐产品的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可口可乐的碳酸成分腐蚀牙齿,二是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
首先,关于可口可乐的碳酸成分问题。可口可乐产品中确实含有碳酸,但并不能说明因此导致李先生出现龋齿。在可口可乐公司已举证证明案涉可口可乐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李先生所提交的购物发票和医疗资料,无法证明可口可乐是其龋齿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其次,过量饮用含糖饮料对牙齿的影响,也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根据常识无法预见的不合理危险,故李先生以可口可乐公司未作出警示标识为由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李先生表示,其实他并不在乎输赢结果,只是想尽一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希望能唤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