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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11种不良记录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日期:2012-01-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88    

    长城网1月11日讯(刘延丽)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出台,《办法》要求从当日起,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并重点实施监督检查。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十一种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办法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河北食品安全网对外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每月接受检查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将被依法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办法明确,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对经过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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