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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等内容应入法

   日期:2012-01-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16    

    在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时,应该如何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保证食品安全?杨桂荣等48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严格食品监管制度、举报食品安全的奖励等内容应入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

    背景: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毒饺子、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有毒添加剂……在过去的2011年里,全国掀起监管食品安全的热潮,由此发生的相关事件中,"举报奖励"掀起的争议不断。

    现状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四大不足

    代表们认为,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很紧迫,"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形势向好,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代表们提出,有些地方目前还存在着部分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监管环节存在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食品企业对其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屡见不鲜。

    而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代表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宏观,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细化和补充,增强法律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还没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存在监管空白。从全省来看,大部分县(区)存在"代管"、"委托管理"问题,给法律实施造成困难。

    全省食品安全专业监管队伍的总体力量不足。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既缺乏专业人员,又缺乏必要的技术、交通、通讯和仪器设备等,资源配置越往下越薄弱,已经影响了监管实效。

    此外,还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总体说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待加强"、"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相对滞后"、"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能力不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不足"等四项不足,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代表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善,一些问题没有依法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之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们的饮食习惯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侧重点不同,而且《食品安全法》没有涵盖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因此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省情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就十分必要。

    代表建议

    制定条例应具有可操作性

    代表们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为地方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的立法实践,给我省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应拾遗补缺、注重实效,确立一个职责清晰、监管高效的体制;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代表们认为,条例的内容应针对我省实际,重点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我省的实施加以补充和细化。

    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管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内容;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食品安全奖励举报等内容,体现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地方特色和创制性规定,使我省的食品安全条例具有辽宁特色,符合辽宁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代表们认为,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时间,于今年内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着手起草法规草案,并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出台《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他山之石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上海、浙江等省市出台的综合性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解决了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题。 记者 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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