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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十万奖金

   日期:2012-01-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3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我省将根据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奖励举报者,已明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据了解,我省出台奖励办法是为了鼓励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群众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害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按照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等级和举报级别不同,奖励标准分为: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在此基础上,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举报人要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质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说,"同时,受理、查处举报的有关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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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受到奖励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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