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从2005年起,节约用水条例已经连续7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条例尽早出台,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节约用水法,并附有节约用水法草案。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水资源短缺和供需紧张状况,强调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负有节水责任、义务和用水行为规范;鼓励支持开展节水工艺流程和技术、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强化缺水地区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和非节水型器具淘汰等行为;明确城市和农村节水管理体制;表彰节水有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等。
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水资源形势更加严峻,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严格水资源管理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措施。议案中对我国水资源现状以及节水立法必要性的分析深入全面,议案提出的法律建议稿对政府责任、城镇及农村用水管理、节水措施等作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由水利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起草。
环资委认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节约用水是减少水资源无效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的根本性措施。保护水资源首先要贯彻开源节流、节约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