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号令,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
第 四 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二、塑料类的规定:
原材料 |
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
溶出试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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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媒 |
溶出条件 |
项目及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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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 |
铅:1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
水 |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的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
酚:阴性 甲醛: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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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发残渣: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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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95℃,30分钟 |
三聚氰胺:2.5ppm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