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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情形不规范,将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日期:2012-02-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68    

    近日,农业部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绿色食品的生长环境、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法规。明确了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能力、生产基地等作出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核准的具体程序。


    此外,新管理办法拟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标志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终止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相关报道: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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