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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入烧碱卖“毒豆腐干”案宣判 夫妻双双被判有期徒刑

   日期:2012-02-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07    

    法制网重庆2月7日电 记者徐伟 通讯员韩姝 为了让豆腐干外观看起来更加光滑鲜美,吸引购买,私营小作坊的樊某夫妇竟不顾消费者健康,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工业用火碱,销售"毒豆腐干"牟利。今天,樊某与妻子郑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判处三年和二年有期徒刑。

    2011年4月,公安机关接到大渡口区工商局举报,发现该区八桥镇一租赁房内有人在生产豆腐干过程中添加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火碱,又名烧碱,化学名称氢氧化钠,属剧毒化学品。有强烈腐蚀性,误食会强烈刺激人体胃肠道,引起消化道出血,严重可致人休克,人误食1.95克可致人死亡,长期食用还存在致癌、致胎儿畸形和引发人体基因突变的潜在危害。随即,无证经营的樊某和妻子郑某被羁押,已开封、未使用完的14.5公斤烧碱亦被扣押。同年11月,大渡口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樊某、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夫妇从2010年3月起在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一租赁房内,无证私自制作豆腐干销售牟利。为了让豆腐干表面的残渣溶解后外观光滑,看起来更加鲜美,吸引消费者购买,2010年4月起,二被告在明知食用工业用火碱会对人体产生毒害的情况下,把工业用火碱作为生产配料和豆腐干同时进行煮沸、晾干,将制作完毕的"毒豆腐干"销往杨家坪"前进农贸市场"和冶金三村菜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郑某明知工业用火碱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无证生产豆制品过程中掺入,并将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豆制品进行销售,持续时间达1年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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