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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

   日期:2011-12-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79    

    进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和玩具等商品(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年均进口申报件数约182万件,进口重量约3060万吨(2009年实际值)。日本食品自给率约为40%(供给热量的综合食品自给率),供给热量的基础约有60%依赖进口。

    基于以上进口食品等的现状,2010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总部(以下简称"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通过增加全国各检疫所监视人员与完善检查机器等措施,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并按照《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以下简称"法".)第28条的规定,为达到广泛监视各种食品卫生状况的目的,每年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概率可能较高的进口食品,通过在每次进口时对其进口商实施命令检查来加强进口此类食品时的监视指导。而且,为推进出口国食品卫生措施的改进,与产生个别问题的出口国进行协商和调查,并实施有关出口国安全措施的调查。除此之外,还将对与疯牛病(以下简称"BSE")有关的出口国的卫生管理实施实地调查。

    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官员签署了《中日食品安全促进倡导备忘录》,并就2010年度的行动计划达成一致,今后将共同加强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在2010年12月公布的日本2010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中,2010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约为100万件,进口重量约为1200万吨,检查件数相当于进口申报件数的12.7%,约为12万8千件,其中违法案例有736件。

    2011年度,为了继续推进迄今为止采取的措施,考虑到2010年度监控检查结果以及有关出口国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调查结果等,日本将重新设置检查项目等。而且,为了保证"肯定列表制度"切实地得以实施,将进一步增加进口检查项目;并要求出口国改进食品生产和制造加工阶段的卫生措施,必要时,将对出口国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其残留农药等的管理状况。此外,基于出口国对命令检查的对象食品中残留农药的管理可能不够彻底,或该食品使用的农药可能有变化以及食品中可能残留有检查项目以外的超过标准值的农药等原因,日本将加强监控检查,以验证出口国对残留农药等的管理。此外,根据玩具限制对象范围的扩大以及法第6条第2号规定的黄曲霉毒素检查指标的变更(检查指标是仅黄曲霉毒素B1,因此为B1、B2、G1、G2的合计),指导进口商定期实施自主检查并扩大监控检查。另外,为了确保进口到日本的牛肉不存在BSE,通过实地调查和进口检查,核查出口国政府所管理的对日出口项目的遵守情况。

    综合以上措施,日本将继续推进进口商在出口国阶段进行的自主卫生管理策略,同时收集出口国卫生措施的相关信息,防范于未然。

    1.目的

    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2.本计划实施时间

    2011年4月1日开始到2012年3月31日止。

    3.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国内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性。因此,对出口国在其国内的生产、制造、加工(以下简称"生产等")、以及进口后的日本国内流通各环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1)为推进出口国在生产等阶段实施的安全措施,厚生省会向驻东京大使馆以及进口商提供食品安全规制的相关信息,并加强与出口国进行协商、实地调查、技术合作等措施。

    (2)对于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为防止其在食品卫生方面产生危害,必要时,按照法第8条或17条的规定对其实施全面的进口禁止措施。

    (3)对多次反复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为纠正违法原因将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禁止或停止其进口营业。

    (4)检疫所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所规定的进口申报等,对法第11条或第18条规定的食品等规格或标准(以下简称"规格标准")等法律的符合情况进行确认。

    (5)为大范围监控各类进口食品等的卫生状况,检疫所应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

    (6)为预防食品危害的发生,检疫所应按照法第26条规定,对违法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

    (7)为促进进口商履行作为食品业者的责任、主动进行安全管理,检疫所需组织进行讲习会以及进口前指导。

    (8)经厚生省及检疫所确认违反法时,应采取废弃等措施,并公布违法事例、对进口商进行指导,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9)在进口后的国内流通环节,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都道府县等发现违法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等,要求进口商迅速采取召回等相关措施。

    4. 生产地方面有重点的实施监视指导的相关事项

    (1)《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确认

    关于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食品,若其不在第6条、第9条第2项、或者第16条规定的食品之列;不在第8条第1项、或者第17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进口食品之列;符合第10条规定的添加剂使用范围以及规格标准的,检疫所除通过进口商的进口申报确认外,有必要时,还要通过出口国政府发行的证明书、向进口商收取报告等确认。

    (2)《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

    检疫所实施监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类进口食品等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并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加强进口时的检查等。

    ①监控计划的制定

    厚生劳动省为了重点、有效率、有成效的实施监控检查,以统计学上可检查出违反事例的检查数量为基础,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以及进口重量、违反内容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来规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并且,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考虑国外的农药等的限制情况、使用情况和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控计划。

    此外,根据对出口国制度、出口国内回收、健康损害等进行的信息调查结果,确认该国切实实施了对日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下,重新确定其食品的监控检查件数。

    2011年度的监控计划如附表1所示。

    ②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

    为了实施监控计划所规定的件数的检查,检疫所需根据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厚生劳动省恰当的逐一检查实施检查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监控计划的规定,对检疫所下达必要指示的同时,根据进口情况等的变化,在对每个检疫所或每类食品实施检查计划有困难时,为结合进口的实际情况、有成效的实施检查,以该年度的半年为目标重新制定监控计划。

    ③加强监控检查

    厚生劳动省得到生产国等的有关食品等召回以及发生健康损害的信息时,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法事例的情况下,或在都道府县等的监视指导中发现违法事例的情况下,根据需要指示各检疫所加强该进口食品的检查。

    此外,关于加强残留农药的检查,厚生劳动省根据出口国残留农药等的管理体制,为使统计学上违法事例的检出在实际中变为可能,将在一段时间内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的检查率。

    并且,若自加强监控检查日开始1年内,或在实施的60次以上的检查中没有再出现相同的违反事例,则重新实施普通的监视体制。

    (3)《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

    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在监控计划规定的检查以外、根据需要实施初次进口时的检查、输送途中发生事故时的检查等进口食品的检查。

    (4)《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

    ①实施命令检查

    对于预计违反法律可能性高的进口食品,为防止发生食品卫生危害,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将命令每次进口时,进口商都要接受检查。

    此外,公布将新食品追加入命令检查的对象时,尽量通俗易懂的说明其对于健康的影响

    ⅰ。在出口国或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件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件的同一出口国,或同一生产商、加工者等,将来自它们的同一进口食品等直接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关于残留农药等,对来自同一出口国或同一生产商、加工者等的同一进口食品进行的监控检查结果中,若多次发现违法事例,则在考虑出口国的规定及卫生管理体制状况与过去该进口食品遵守《食品卫生法》的情况,将该进口食品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解除命令检查

    确定违法食品不会再出口到日本时,则解除命令检查,恢复普通的监视体制。

    ⅰ。确认出口国已查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制定新规定、加强农药等的管理情况、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的措施,根据两国间的协议、实地调查或进口时的检查等确认其措施有效性时。

    ⅱ。 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或者1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并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为使统计学上违法事例的检出在实际中变为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频率,在这段时期内没有发生违法事例时,解除命令检查。(但在加强该监控检查的期间,如有违反事例发生,则立即实施命令检查)。

    (5)《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全面禁止进口措施

    关于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若该进口食品的违法事例占其全部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可能继续发生违法事例,考虑到其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为防止此类食品危害再次发生,必要时,厚生劳动大臣将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采取禁止进口该食品的措施。

    (6)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厚生劳动省将联合相关府省(日本的行政区划为都、道、府、县,这个府是其中的府,省就是跟厚生省一样的部门。),并从出口国政府获得有关海外食品卫生问题的信息,将其主要事例发布到厚生劳动省的主页(以下简称"主页")上。同时,若该食品有可能出口到日本,则调查日本进口该食品的情况,若确实有进口过,则命令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对该食品的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对进口商进行检查、回收等。并且,公布应对情况、指示检疫所加强检查。

    5.促进出口国完善卫生对策

    为防止出口国在生产阶段发生违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期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改善。

    (1)提供日本食品安全限制等的信息

    厚生劳动省将在其主页上提供命令检查的对象以及加强监控检查的食品等的违法事例与本计划及其监视指导结果相关的英文信息。

    此外,通过在规格标准等修改时对驻东京大使馆召开的说明会、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实施的有关食品卫生限制的研讨会,将这些信息告知出口国的政府负责人、出口国的生产商、制造商、加工者等(以下简称"生产商等")。

    (2)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等

    除进口时实施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以外,关于违法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省会通过与出口国政府协商要求其查明违法原因以及根据其结果制定防止再发生对策,设法推进出口国在生产阶段卫生管理的实施、监视体制的加强以及出口前检查的实施等卫生对策。

    此外,因含有真菌毒素等有毒或有害物质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有关残留农药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事例在2010年度发现的进口食品违法事例中占大多数,因此,2011年度,以发生该违法事例多的国家为中心,积极的提出改进卫生措施的要求,同时,为顺利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及保证进口牛肉等的卫生,有必要对出口国在生产阶段的卫生措施进行查证时,将向该进口食品的出口国派遣专家,以确认该出口国的卫生措施。并且,为防患于未然,有计划的收集有关出口国对日出口食品安全措施的信息,并通过实地调查设法促进出口国卫生措施的改进。

    (3)技术支持

    为了帮助出口国加强监视体制以及提高残留农药等的检验检查技术,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将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合作机构的技术合作项目派遣专家或接收进修人员等以在必要时对出口国进行技术支持。

    6.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中规定,食品业者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性负有首要责任,为确保食品安全性,需在食品供给流程的各阶段恰当地采取必要措施。此外,《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中规定,为确保食品业者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食品业者必须为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保证原材料的安全性、实施自主检查等措施的实施做出努力。

    根据上述内容,为预防违法,检疫所通过以下指导等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

    (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

    告知进口商《食品卫生法》中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作为义务应附加的卫生证明书等食品卫生方面的规定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等。

    此外,为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要适时恰当的向进口商提供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信息、新制定的规格或标准等以及出口国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同时,为使进口商确保自己进口的食品等的安全,在讲习会、进口申报时对其进行指导。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需按照附表2进行,与进口商进口的具体的食品等的出口国、品种相对应,并且对于必要的事项进行指导。特别是,关于加工食品,根据"关于进口加工食品的自主管理方针(指导方针)"对进口商进行指导,指导其结合出口国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定的完备程度以及实施情况和生产商的卫生管理水平等对出口国内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保存及运输各阶段进行必要的确认。

    此外,指导进口商要彻底全面的确认进口食品等在出口国合法,以及其原材料、添加剂、生产方法、检查数据等合法。

    同时,指导其根据生产商等提供的正确、最新的信息恰当的进行进口申报,并且,尤其在持续进口的情况下,指导其充分确认原材料和生产方法等没有变化、申报时提供的自主检查的结果与申报货物相统一。

    并且,若实施修改规格标准、加强检查、禁止销售等措施,会向进口商及时提供信息。

    (2)实施进口前指导

    在(1)中对进口商实施的基本指导事项的基础上,指导其根据从生产商处得来的必要的资料在事前确认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成分。特别是,关于初次进口之前有过违规案例的食品,应通过主页、讲习会积极建议进口商咨询检疫所的进口食品顾问。

    此外,为促进进口前自主检查的实施,在4-(1)的检疫所实施确认时运用该检查结果。

    (3)由进口前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的应对

    如果进口商在事前确认安全性时发现该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指导进口商采取合法的适当措施,推迟进口直到该食品合法为止。

    此外,还需指导进口商:即使有书面证明该食品已经合法,必要时,需检查确认该食品是否达到规格标准等要求。

    (4)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指导进口商对必须的项目实施自主检查,以确认该进口食品等是否合法。持续进口的情况下,根据其进口的频率,以(1)中对进口商进行的基本指导事项为基础,指导进口商定期确认该进口食品等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参考同种食品的违法信息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5)制作及保存进口食品记录

    为了能够随时确认进口食品的流通情况,要指导进口商根据"食品业者等的记录完成及保存指南(指标)(2003年8月29日的食安发第0829001号)"正确地制作并保存该食品的进口、销售情况的记录,同时,当发现违规情况时,迅速向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提供其信息。

    (6)提高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的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为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举办有关(1)~(5)指导事项的说明会,同时,指导其通过积极派遣进口食品负责人参加相关团体举行的讲习会,使负责人掌握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以确保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要求企业负责人积极参加检疫所、相关团体等主办的讲习会,以此指导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性。

    此外,必要时,向进口商提供信息:如让其就有关正确的期限标识等标识内容向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咨询等。

    7.确认发现违规案例后的应对

    (1)在进口时的检查中发现违法事例时

    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厚生劳动省或相关都道府县等相互合作,对进口商采取下达废弃、退货或转为食用外用途,或者立即召回的命令;加强进口时检查等的必要措施。

    ①违法食品尚未通关时

    检疫所对进口商下达废弃等命令,同时,要求其报告采取措施的情况。

    ②违法食品已经通关时

    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对进口商下达召回等命令,同时,要求其报告采取措施的情况。

    因此,为使都道府县的召回命令顺利执行,检疫所应迅速向厚生劳动省报告有关违法进口食品进口时的货物批号、进口商名称、所在地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以下简称"违法的进口食品等的相关信息"),同时,厚生劳动省会通知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恰当的采取措施让进口商实施召回等。

    此外,检疫所暂时指导进口商采取废弃违法进口食品的措施,同时,指导该进口商使其听从管辖其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命令,除此之外,厚生劳动省将设法与内阁府共享信息。

    (2)在日本国内流通时的检查中发现违法食品时

    厚生劳动省从都道府县的收去检查(《食品卫生法》第28条第1项规定的收去或检查)、经销商的自主检查等收到在日本国内流通时发现进口食品违法事例的通知时,向检疫所提供有关违法进口食品的信息,同时,根据该信息采取进口时加强检查等必要措施。此外,出现由进口食品引起健康损害的情况时,为预防损害进一步扩大,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关于之后进口的食品向检疫所通报;日本国内流通的食品向都道府县通报。

    (3)对进口商的指导以防止再次发生违规

    对于有过违法事例的进口商,为防止再次发生违法事件,检疫所应要求其关于以下事项进行报告。

    ①调查并报告违法原因

    要求调查该食品的违法原因,要求一旦查明结果立即报告。发现违法事例后经过3个月也没查出违法原因的,要求其报告调查的进展情况。

    ②报告再次进口的改正结果

    如再次进口同类食品,除确认①中的原因调查、是否已改正的情况外,必要时,通过进口商进行的实地调查、在违法的出口国实施的检查等进行查证,同时,要求报告改正的结果。

    (4)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规定,对进口商实施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厚生劳动省对于多次违法的进口商或对公众健康已带来伤害或有可能带来伤害的进口商,命令其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以下简称"进口商的营业禁停止处分"),以督促其改正违法原因,防止再次违反,并采取其他必需的卫生措施。

    此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及停止进口商营业处分的实施方针(指导方针)",对于大概违反率超过5%、并被列为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进口商,指导其不要再次违法。检疫所根据违法内容等加强该进口商进口的食品的监控检查,并查证该进口商采取的防止再发生措施。

    (5)告发恶性进口违法事例

    检疫所对虚假的进口申报、违法或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的不正当进口等恶性违法事例进行检举揭发,同时,适时公布该检举内容。

    (6)违反案例的公布

    为明确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情况,厚生劳动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3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或《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处分的进口商(原则上,包括因违法而在书面上成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进口商,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改正的进口商除外。)的名称、地址、对象进口食品等违法信息迅速在主页上予以登载、公布(名称、地址的公布期限为1年)。此外,公布违法进口商名称的同时,对违法食品的回收、废弃等措施的实施情况、改正措施的内容、违法原因等一经判明也应立即公布。

    8.向国民提供的信息

    厚生劳动省或检疫所应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广泛的向民众提供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1)提供监控计划的相关信息

    为顺利实施本计划制定的监视指导,检疫所向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下达有关监控计划、实施命令检查、加强检查等通知。

    此外,厚生劳动省会公布有关监控计划、实施命令检查、加强检查等信息。

    (2)两国间合作及实地调查相关信息的提供

    为促进出口国的安全措施而实施的两国间合作及实地调查的相关信息应由厚生劳动省进行公布。

    (3)根据本计划公布监视结果

    厚生劳动省计划翌年6月公布本计划制定的监视指导的实施情况,包括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检查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的概要、对进口商实施的监视指导及其结果的概要等。此外,4月到9月期间的半年度情况也将于11月公布。

    (4)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风险交流

    厚生劳动省计划通过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风险交流,就计划内容、进口食品监视指导情况等向消费者、企业提供信息并交换意见,为使其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性做出努力。

    (5)其它

    检疫所将举办一些活动,如:在不影响监视指导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允许普通消费者参观检疫所,以获得公众对监视检查工作真实情况的广泛了解。

    9.为实施其他监视指导的必要事项

    (1)培养食品卫生方面的人才并提高其水平

    厚生劳动省对在检疫所从事监视指导、检验检查的食品卫生监视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和技术掌握等的培训。

    (2)检查检疫所实施的食品等的检验检查

    根据地方厚生局的建议,厚生劳动省应有计划地对检验检查等业务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以确保监控检查等工作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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