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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喂甲鱼 两被告人获刑

   日期:2012-02-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62    

    南山首例涉食品安全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吴萏)为了甲鱼的肉更加结实卖个好价钱,深圳两个鱼塘老板竟然给甲鱼喂"瘦肉精".近日,由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及食品安全案成功宣判,被告人陈某锋、陈某洪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20公斤"瘦肉精"喂甲鱼

    据案情显示,被告人陈某锋于2004开始在老家广东省揭阳市租用场地养殖甲鱼,为缩短养殖期,陈某锋联系罗某购买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

    为方便接收罗某寄来的莱克多巴胺,陈某锋让住在南山区的弟弟陈某洪接收货物,陈某洪收到莱克多巴胺后再交给陈某锋拿回老家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甲鱼。

    2010年5月至11月,陈某锋、陈某洪共向罗某购买了20余公斤莱克多巴胺,全部用于添加到饲料中养殖甲鱼。2011年4月,公安机关将陈某锋、陈某洪抓获。

    至案发,陈某锋、陈某洪已将食用了莱克多巴胺的甲鱼全部售完。

    莱克多巴胺已被禁用

    据了解,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能加强脂肪分解,促进蛋白质合成,提高动物的瘦肉率,属于"瘦肉精"."瘦肉精"是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十几种物质。β-激动剂类化合物大多是医学临床普遍使用的平喘类药物。

    莱克多巴胺会在动物内脏残留,人体累计摄入量超过一定值或者食用了高残留的动物食品后,易出现毒副作用。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2002年明文规定莱克多巴胺属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2002年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自2011年12月5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检察官警示

    上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传入中国,1998年广东省高明市发生首例境内食用含盐酸克伦特罗猪肺中毒事件,引起了有关方面及社会关注。2002年,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在此,提醒广大养殖业从业人员,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是国家、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人,司法机关必将严惩不贷,切勿为一时利益在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害人终将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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