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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拟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办法 最高奖励10万元

   日期:2012-02-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94    

    江门日报讯(记者娄丹 通讯员邹杰) 记者昨日(9日)从市食安办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市拟出台《江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对食品安全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最低奖励不低于200元

    《办法》拟规定由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拔,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处工作起直接或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得关键或相关线索,成功查处重、特、大、要案件或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政府将予以奖励。

    《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方法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并且在奖励范围上有所扩大。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和1%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800元奖励。同时,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级奖励,最高奖励可达30万元。目前,相关办法正在征求意见,预计3月份可出台。

    举报范围覆盖面广

    《办法》明确表示,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以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基本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链条和领域,包括无证生产经营、食品非法添加等行为。

    此外,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都将列入举报范围。

    媒体披露案件也有奖

    《办法》还鼓励新闻媒体进行举报奖励。办法第14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据介绍,2011年我市共出动检查人员103505人次,检查食品安全相关单位95264家次,处理投诉1515宗,查处案件1125宗,涉及货值金额744.15万元(其中案值10万元以上案件10宗),移送司法机关案件6起,刑事拘留33人,整治重点地区512个、重点单位5899家、重点品种1108个,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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