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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餐饮单位不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日期:2012-02-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8    

    本报讯 记者赵铭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有关部门规定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经营在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后,还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对此持不同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漏洞,确保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前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根据该文件,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不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是我国餐饮消费大省,全省持证餐饮服务单位共有27万多家,2010年餐饮业零售总额达1800多亿元,连续20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举措得到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普遍欢迎。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台的文件还明确,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行为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此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非自制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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