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0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agri.gov.cn/zwgk/tzgg/201301/t20130104_74829.html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委)、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我省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既要注重突出重点,优先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又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全面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既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便民利民,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选择权,保护农民权益;又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四川省所有农牧业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条件和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省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和工作经费补助。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它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四川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将适时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耕种收机具要优先补贴,努力做到应补尽补。
(二)补贴机具确定。四川省补贴机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纳入四川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国家或四川省支持推广目录,不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企业所在地省级支持推广目录。补贴产品一览表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大田作业机具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具体补贴额一览表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藏区县(名单见附件3)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过高补贴额情况,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全省统一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水稻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要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
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产品的数量,由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购机者实际需求,本着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的原则确定。对单个购机者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按规范的程序进行研究并确定。
五、补贴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自主购机、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即:购机者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到符合条件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资金兑付手续,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款兑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购机对象为农牧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惠农一卡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
六、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方面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的申请、审核、核查和公告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州)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所辖项目县(含扩权强县,下同)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受理本辖区内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并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产销企业的管理
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由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推荐并确定。省农业厅将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地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全部经销商名单,供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对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市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业厅。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于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现代农业和农机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农口相关部门等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落实责任,强化保障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项目县要结合实际,坚持规范有序和便民利民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市(州)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操作的具体程序,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强化项目监管。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负总责,将政策实施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在部门内部进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一旦出现违纪违规等问题,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购机核实、归档立卷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对购机补贴申请的审批、购机情况的核查、举报投诉的受理、违纪违规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和制度,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对不相容职务实行岗位分离,确保权利分割、相互制约,对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地要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严格执行关键工作程序,即:购机者必须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经销商必须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购机者申请兑付补贴资金须提交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正式发票、身份证明、账户信息等。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真实性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四)公开信息,阳光透明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将补贴实施方案、工作程序、补贴经销商名单、资金规模、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各地政务网站上和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并定期公布本地实施进度和资金结算进度。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全县补贴资金额度、每名购机者购买的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情况在各地政务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公布到村。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管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各类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督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强对购机情况真实性的核实,对购买机具数量多、申请补贴额度高的补贴对象要进行重点监管,事前严格审查、事后密切跟踪机具使用情况。加强补贴机具退换货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严厉查处虚假购机骗取补贴、倒卖补贴机具非法获利、退货不退补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产销企业,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将取消其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进行受理举报。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755、028-85505358,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广大农民了解并知晓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程序、办理地点、经销商名单、相关手续等。各地要安排专人接受广大购机者的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督促农机企业强化补贴产品质量控制、做好补贴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将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抽检(为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抽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将取消补贴资格。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参与,通过简化手续、实行利率优惠等方式为购机者提供融资,切实减轻购机者负担。
(七)强化考核,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把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作为绩效的主要内容。实行由省考核市(州),市(州)考核县(市、区)的方式,采取实地抽查与查看资料相结合,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将作为购机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评得分排名靠后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成其进行整改。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市(州)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附件:1.四川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四川省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
3.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附件1
四川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2个小类7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多铧犁)
1.1.2旋耕机(不含播种功能,耕幅≥0.8米)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微耕机
1.1.5田园管理机
1.2 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4行及以上)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油菜籽)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
2.1.5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行数≥2)
2.3.2蔬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1.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功率≥0.8千瓦)
3.1.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功率≥2.3千瓦)
3.1.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功率≥13.2千瓦)
3.1.5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1.6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2 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3.2.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马铃薯)
4.5.2甘蔗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割幅:自走式≥2米,其他机型≥0.9米)
4.6.2牧草收获机
4.6.3割草机
4.6.4搂草机
4.6.5捡拾压捆机
4.6.6压捆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不含色选功能)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蚕茧收烘机械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库容量≥10立方米)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不含打蜡功能)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3剑麻加工机械
6.3.1刮麻机(苎麻打剥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11-110千瓦)
7.1.2潜水泵(11-110千瓦)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动力和水泵机组)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园木、枝条多用粉碎机)
8.1.2饲料粉碎机
8.1.3颗粒饲料压制机(主机功率≥7.5千瓦)
8.1.4其他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切桑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畜禽饲养消毒机
8.2.2清粪机
8.2.3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功率≥20马力,不含皮带传动型)
9.1.2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0.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它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四川省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
(共23个)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喜德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
附件3
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共32个)
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