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
本报讯 从今年3月1日起,有机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近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指出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新版"规则"规定,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应交回或销毁,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