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福建福清市法院8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作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2011年1月份,胡昌彬和柯名治合伙,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并由柯名治开设了银行账户,专门作为销售款的收款账户。至2011年3月,2人将捡回来的以及从被告人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等处收购的共计百余吨重病死猪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浙江、福建等地,销售金额达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到胡昌彬的加工窝点购买了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运回山东省临沭县出售给当地市民食用。
2011年3月14日,福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胡昌彬、柯名治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0公斤。经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出送检的6份样品中,其中4份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
同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了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的样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3月29日到8月26日,几名被告人分别落网或投案。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昌彬、柯名治共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