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号,制订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将于2014年2月9日生效。
一、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以下简称本食品)除应依食品卫生管理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规定的标示外,并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一)于产品外包装明显易见处,加注"本产品非中药材冬虫夏草菌之制品"之醒语;其每一个字字体之长宽,不得小于4公厘。
(二)于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菌株的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
(三)本食品于标示或广告时,应完整标示"冬虫夏草菌丝体"7个字,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4个字,且该7个字的字体、应大小一致。
二、食品品名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时,其使用的菌株须为中华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离来自冬虫夏草的虫草相关菌株。
三、冬虫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无性世代为中华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华被毛孢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免提供菌株来源证明,但仍应具备该菌株之鉴定证明。
四、本食品使用中华被毛孢以外的菌株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应具备该菌株分离自冬虫夏草之来源,详细加工或制造过程、规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关证明文件,送"行政院"卫生署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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