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保健酒  机械  北京  白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北京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拟定九条“红线”将加强“地沟油”源头防控

   日期:2012-04-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00    

    食品生产经营拟定九条"红线" 将加强"地沟油"源头防控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俗话说"病从口入",哪些东西能入口,哪些东西不能入口,自然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地沟油"、注水肉、非食用物质等均被严令禁止上餐桌。

    与此同时,草案强化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信用监管,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关键词·九大禁止行为

    食品安全设九条"红线"

    从"地沟油"到注水肉,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为此,草案以一一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

    (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二)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在食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违法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六)使用、添加有毒有害以及未经登记、备案或安全评估的投入品;

    (七)伪造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文件、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相关票据票证等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八)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擅自改变审批配方和工艺;

    (九)生产经营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广度和深度。

    □关键词·餐厨废弃油脂

    违规使用地沟油或停业

    草案对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做了明确要求:本市实行餐厨废弃油脂登记排放制度和资源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禁止将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放到城镇污水管道,加强"地沟油"源头防控。

    同时,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草案同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使用记录和相关销售台账,对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购买、存放和使用加以规制。

    罚则方面,草案规定违规使用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对地沟油管理执行不力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

    □修法背景

    八成食品外来安全风险较大

    市政府法制办在有关草案的说明中表示,2007年,本市出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为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对首都做好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说明称,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我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市场准入门槛普遍偏低,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二是部分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缺乏有效的管理,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基层组织网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四是首都食品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技术手段的应用尚待进一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等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因此有必要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关键词·问题食品处理

    经营者可销毁问题食品

    草案明确了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销毁措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形采取补救、召回或销毁等措施。

    此外,对于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有危害人体健康等物质含量的食品,以及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一些食物,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所需费用由食品生产者承担。而如果有证据表明食品经营者有过错的,食品经营者承担相应费用。

    同时,草案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对此,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超市,设立一些专营区域提示购买者。同时,也避免食品经营者隐瞒保质期,甚至利用保质期非法标注的行为,这对百姓也是一种诚信。

    □关键词·行业禁入规定

    犯罪被追刑责终身禁入

    草案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了失信的制约机制。

    草案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建立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和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违法行为公示的曝光制度。

    □关键词·企业信用建设

    将建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根据草案规定,本市将建立统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归集、公布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载并通过追溯信息平台报送与食品有关的养殖、饲料、用药、防疫、加工、运输、销售等信息。

    草案还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销履历管理制度,应用商品条码、物联网等向公众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登录保健食品电子监管追溯系统,及时录入生产经营的品种信息。

    此外,本市还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子系统,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等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将要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公示,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限期整改时间等内容,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整改合格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

    06-07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