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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奖励10万元

   日期:2012-04-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36    

  苏报讯(首席记者 李晓)《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

  根据该《办法》,食品安全举报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委、商务、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违法案件,且内容经查属实。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等举报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据了解,市民可通过拨打电话12345进行举报。

  据了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举报受理部门有规章规定的适用本部门规章流程进行办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此外,市食安办还制定了《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规范举报奖励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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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

  (6)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7)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9)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10)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1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2)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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