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部门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食盐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
《通知》中明确,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食盐价格时,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食盐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本市确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在国家标准中选用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