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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食品安全案件不得以罚代刑

   日期:2012-05-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90    

    据新华社5月6日电 甘肃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透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安全案件除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还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移送部门可做出行政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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