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6号)、《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2〕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2年5月-6月与教育部联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
通知明确,督查组将重点督查地方各级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监管责任制;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是否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是否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三个严禁的要求;是否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是否按规定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是否对违规学校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是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是否及时上报等内容。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监管部门,还将督查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及家庭托餐进行监管。
通知指出,督查组还将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开展餐饮安全自查;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了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通知安排,本次督查将分5个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交流意见等方式,分别对河北、山西、安徽、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9个省(区)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将在每省(区)至少抽查两个县(其中一个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试点县)。
通知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对督查过程进行跟踪报道。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将向有关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反馈督查结果,以促进各地监管部门和学校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堂的监管和管理职责,有力保障学校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