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冯子刚 李平林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工作, 日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出具委托生产备案证明文件,涉及外省委托方或受托方的,同时抄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在产品委托生产前或改变受托企业生产时,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协议10日内,到山西省局申请备案,经审查同意,生产企业方可接受委托生产。
《办法》强调,山西省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健食品委托和受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委托方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质量负总责;受托方应当保证其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委托期限不得超过受托方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和委托方持有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限,并与合同(协议)期限一致。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