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制度等,全面规范企业检验行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建立并全面落实原辅料验收、贮存、使用、检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该局还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鉴别或质量检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经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留样管理制度,对所生产的每批保健食品均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并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