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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假)食品” 7嫌疑人被惠州市检察机关从重从快批捕

   日期:2012-06-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91    

    制售"毒腊肉"、"毒腐竹"、"假叫化鸡"

    7嫌疑人被惠州市检察机关从重从快批捕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颜险峰 籍新生)"毒腊肉"、"毒腐竹"、"假叫化鸡"……每一样都令市民"谈吃色变".昨日(7日),记者从惠州市"三打"办获悉,5月28至31日,惠州市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从快对制售"毒(假)食品"的刘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捕决定,严惩食品卫生领域制假售假特别是"制毒售毒"犯罪。

    案例一:收购病死猪制成"毒腊肉"

    经查,2012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贺某以惠东县平山蕉田一出租屋为窝点,收购死猪、病猪,然后使用亚硝酸钠、日落红色素等加成工成"腊猪肉"、"腌制猪肉"出售牟利。执法人员在该加工窝点缴获"毒腊肉"及半成品1600多斤。惠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贺某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2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惠东县检察院遂于5月30日从重从快批捕刘某、贺某。

    案例二:地下加工厂每月加工"毒腐竹"300多公斤

    经依法查明,2007年4月始,犯罪嫌疑人何某在博罗县麻陂镇坳头村开设腐竹生产加工厂,"聘请"犯罪嫌疑人李某帮助生产。在生产腐竹过程中,该窝点非法添加硼砂等工业用添加剂,每月生产"毒腐竹"300多公斤,卖到博罗县麻陂、石坝等镇。至案发,该地下加工厂已生产、销售"毒腐竹"价值人民币30万元。

    在同样发生在麻陂镇的另一宗制售"毒腐竹"案件中,经依法查明,2012年1月始,犯罪嫌疑人谢某、何某在博罗县麻陂镇坳头村一无证腐竹厂,用黄豆生产腐竹,并在生产腐竹过程中使用保险粉(漂白粉)、消泡剂、硼砂等添加剂。谢某、何某对在生产加工腐竹时非法加入保险粉、消泡剂、硼砂等添加剂的行为供认不讳。博罗县检察院认为,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该院遂于5月28日、31日从重从快批捕4人。

    案例三:退货豆制食品改头换面又上货架

    在另1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经依法查明,自2012年3月始,犯罪嫌疑人代某受雇于他人(在逃),在博罗县龙溪镇深湖村一铁皮厂房内,将退货的豆制食品"北京烤鸭"拆开包装,添加佐料之后再用油炸,重新包装为"洪七公叫化鸡"后,出售进行牟利。该加工点生产、销售豆制食品"洪七公叫化鸡"1700多箱(件),价值人民币24万多元。博罗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故意在"洪七公叫化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该院遂于5月31日从重从快批捕代某。

    目前,该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判处死刑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

    普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最高处刑为无期徒刑,而本罪的最高处刑为死刑。

    据了解,接下来,惠州市检察机关会继续重拳严打制假售假犯罪,对相关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侦查、抓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并深挖背后有无充当"保护伞"、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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