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蕾)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出台。
《规范》中明确,所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情况,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为: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明示牌底色:黄色;字体颜色: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
《规范》中还提出,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严禁专区(柜)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及时清点、下架退市;对过期变质食品予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入不合格食品销毁管理台账。此外,捆绑销售食品时,不得隐藏或覆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予以立案处理。同时,消费者可向12315热线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