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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需要 风险评价机制与立法

   日期:2012-06-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61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正视土壤污染问题,始终是逃不过的。在2011年,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就表示,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据专家说这已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数据。

    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3亿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其中,受矿区污染的土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土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耕地近1000万公顷,污染农田面积达330多万公顷。

    对于土壤污染的摸底和治理已经有了共识,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门,以及财政部都投入了相关工作。据悉,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投入将达595亿元,而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财政资金将达数千亿元。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具体的治理。

    首先,良好的土壤修复技术与不菲的财政投入要想真正用到"刀刃"上,就必须有决策依据。美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建立了环境风险评价和健康风险评价准则。它们用于保护在污染区或附近居民的生活健康, 主要考虑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日承受摄入量和背景值等。这个风险评估机制,不仅适应于已经被污染的土壤,而且也将适用于那些还未开发的项目将会带来的污染风险,比如开发一座楼盘、垃圾焚烧厂的选址等。中国应该加快这个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

    并且,这个风险评估机制应该充分重视普通民众的作用,给与其举报、举证等主动报告与之密切相关的土壤风险的便利性与合法性。这种方法在日本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日本规定土地所有者等有向政府报告土地污染的义务。日本农协本身是一个具有良好运作状态的组织,且农地私有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发式监测的动力。我们的农村与城市也可以考虑借鉴,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以及城市社区的发展,都令其成为一个个明确的利益相关方,关键是看制度如何鼓励以及给与他们报告风险的便利性和重视程度了。

    我们认为,终极的防治需要一个明确的立法。中国至今没有防止土壤污染法,下半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方面也将推出多个相关土壤防治的财政补助、补贴等扶持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治理款项被真正用于治理土壤污染,将是一个考验。我们知道,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经营"的理念在现行GDP考核之下根深蒂固,如何将一项好的环保政策贯彻下去,是最大的难点。

    土壤污染的治理是环境保护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因为大气、水质以及其他污染源等产生的大量污染物,会通过大气干湿沉降而直接纳入城市土壤中,同时,土壤又可以作为一个介质,把土壤中的一部分污染物通过渗滤和扬尘带回水体(城市土壤直接接触浅层地下水)和大气。这是一个封闭的循环,它需要环环紧扣的制度与立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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