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佟文立报道
日前,卫生部等8部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指出,我国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并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2015年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水产品等主要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种类繁多,既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等,又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并且,各种各样的标准还在不断的制订或修订中。而标准过多过杂的现状使得各种监管漏洞逐渐滋生。
中国的大豆产业虽然一次又一次地以“产业安全”为由希望得到国家的战略重视,但国家如何从战略高度给予产业援助却一直没有答案。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发现,2009年,中国大豆产业协会曾以构建农业产业新体系为切入点与东北地区部分大豆产区和企业共同制订过一份为期三年的《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将“绿色和有机”作为中国大豆产业的市场定位。但随着试点工作在2011年的结束,本月初,东北地区又传来了“国产大豆产业将全线崩溃”式的新闻。
记者就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致电在黑龙江大豆协会,希望就工作方案的实施效果采访相关负责人,但只得到了“会与您联系”式的答复。不过,在黑龙江大豆协会的网站上,记者发现了大量关于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方面的文章。
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的缺失,或许从侧面验证了我国开展转基因研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记者发现,早在1993年,当时的国家科委就发布了一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基因工程产品的使用,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1996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转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但记者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的历史资料。
加入WTO后的第一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而“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制定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也就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每一环节都设立了“行政许可”。
该条例的第三十三条针对“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同样设立了“行政许可”,但安全评价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输出国或地区,包括官方性质的“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学术性质的“经过科学试验证明无害”以及第三方认证性质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不存在危险”。
虽然基因工程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研究实验室中产生的,但自1986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始对生物技术行业撤销管制和监督:1992年,在一项总统行政命令中,老布什裁定所有的转基因植物和食品与同品种的传统植物“实质上相同”,这意味着转基因农作物可以逃避生物化学和毒性检测。对于这一裁定,此后历届美国联邦政府都表示支持,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将转基因食品看作天然食品的补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特殊检测,甚至被列入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之中。一旦有国家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入人类食物链,按照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将被美方视为“不公平贸易做法”;如果有国家要求标明转基因食品,按照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则被美方视为设置贸易的技术壁垒。
根据中国法律,大豆是“农产品”,也是“食品”,更是“食用农产品”。虽然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发布了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但作为具体措施的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和相关的规程以及标准“同样”没了下文。反倒是作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替代物”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于2007年出台了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规程》,但卫生部随后的公告中没有显示受理过与转基因相关的食品品种。
所以说,中国大豆自己的技术壁垒迷失,绝非“一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