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燕 近日,国内贸易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工作会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来自行业协会,大专院校,酒类生产、销售、营销策划,电子商务等行业的7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达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国内贸易标准制定计划以后,起草工作已有计划的展开。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酿酒行业总产量达到7103万千升(含饮料酒及发酵酒精),全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699亿元,实现工业销售产值6489亿元。
这一数据说明当前酒类市场十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难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酒类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酒,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等。各级政府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也高度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保障酒类行业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酒类商品健康理性的消费理念;预防和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经营制度;促进酒类商品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倡导以"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为基本理念的酒类消费文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市场上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好酒。
据了解,《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的主体部分将分为:条件、经营、服务、酒类保护、酒类信息、宣传、责任等几个部分。其中:"条件"部分,主要是提出有关经营资质的要求和有关经营设施的要求,有关经营场所方面则要求按照SB/T 10391和SB/T 10392执行;"经营"部分,主要从采购、分装、标签、储运、销售等环节明确了规范化要求,其中有关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内容,参照已颁布的标准;"服务"部分,主要从售前、售中、售后三个不同阶段提出要求,其中售后服务应为重点;"酒类商品保护"部分,主要提出了从专利保护、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流通信息"部分,重点强调流通信息登记和可追溯查询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对有关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的要求;"宣传"部分,针对酒类广告、酒文化宣传、年份酒等问题提出要求;"责任"部分,强调的是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参加此次会议的代表对标准条文进行了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制定该标准意义重大,对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