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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对夫妻勾兑假麻油 8年销售16万瓶被判刑

   日期:2012-07-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91    

    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毒血燕……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张华和刘艳夫妇利用麻油、大豆油、香精、色素进行麻油和辣油的勾兑,而后贩卖给快餐店、菜市场摊贩等,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张华和刘艳夫妇也因犯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

    夫妻店勾兑假麻油

    据张华说,他们夫妻是从2003年开始在自己的暂住房内生产伪劣的天天香牌麻油和辣油的,他们开的是夫妻店,由张华调配,刘艳协助封口、贴标签等工作。他的暂住房内有四、五个400斤的大油桶,然后按照客户的需要不同,调制不同比例的麻油。

    但是大部分客户需要的都是那种没有麻油成分的,他就会在一个大桶里倒上400斤左右的大豆油,然后倒上2斤香精、5斤色素,然后进行搅拌。搅拌后他和老婆刘艳进行灌装、封瓶、贴商标、包装。另外如果客户有要求,需要一定比例的麻油,他也会按照一定的麻油比例进行生产,但这种情况很少。

    张华说他每年生产1000箱左右,到现在大概生产了8000箱,其中每箱差不多20瓶,这样算起来他差不多生产了16万瓶。那些麻油、香精、色素,还有包装用的瓶子、盖子、商标都是从他安徽老家和县欣欣油脂有限公司发过来的,生产的都是天天香牌的麻油和辣油。欣欣油脂有限公司曾经口头授权给过他。

    假麻油流入市场

    假的麻油和辣油生产好以后,张华就会到一些摊贩、饭店、快餐店进行推销。如果那些商家有需要的话,他就会先行送货建立关系。由于张华的麻油价格比市场价便宜,所以受到一些商家的欢迎。

    张华说这些麻油和辣油有好有坏,平均差不多8元钱一瓶。这些年来算下来他总共卖了一百多万元,除去房租、水电、用来送货的油钱以及维修费、还有家里的开销,他的利润大概是销售额的10%,这样下来一年大概有二万左右的利润。

    双双犯罪被判刑

    2011年12月30日晚,该加工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张华和刘艳夫妇,缴获"天天香"小磨麻油(大红标)420瓶(每瓶400ml,共计货值人民币2100元)、香精2桶、色素2桶、老作坊麻油商标13000张、小车麻油商标12000张、送货清单8本、打印机等物。经鉴定,张华夫妇生产的"天天香"小磨麻油产品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不符,系不合格产品。

    江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华从宁波市梅墟福懋油脂公司购入大豆油,从安徽省和县欣欣油脂有限公司购入麻油、香精、色素,在位于本区孔浦街道桂家7号的暂住房内勾兑,再用从安徽省和县欣欣油脂有限公司购入"天天香(芗)"系列麻油商标、包装瓶和瓶盖进行包装,冒充小磨麻油(加有部分麻油)、小车麻油(未加入麻油)、老作坊麻油(未加入麻油)等在本市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市场、奉化市炒货市场、本市鄞州区集士港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6719元。其中,小磨麻油中的大小精品、大小红标麻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574.74元,小车麻油中的圆瓶、长瓶、古井麻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023元,老作坊麻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885元。被告人刘艳协助被告人张华进行封口、贴标签等工作。

    江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刘艳合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881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部分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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