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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堂毒腊肉案4保护伞获刑

   日期:2012-07-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47    

  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廖蔚 昨日下午,轰动一时的东莞中堂毒腊肉案宣判,胡林贵等10人参与生产、销售毒腊肉最高被判9年9个月,中堂镇经贸办原副主任黎达文被判7年半,其他3名保护伞亦均获刑。宣判后,黎达文表示不上诉,而胡林贵等10人多认为量刑过重。接受记者采访时,无牌工厂股东刘康清表示,如果没有“保护伞”,生产规模不会搞到这么大,也不会犯罪,应该重判保护伞才公平。

  10人因生产销售毒腊肠获刑提供病死猪肉的也难逃法网

  2011年10月,媒体报道东莞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里,有加工窝点大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腊肉、腊肠。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查严打,公之于众”。

  随后,中堂一无牌无证腊肉加工厂被端,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等10人因生产、销售毒腊肠被抓。东莞检方介入调查,发现中堂镇经贸办原副主任黎达文、中堂镇中心屠宰场任稽查队队长王伟昌、队员陈伟基以及东莞市江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加工管理部主管余忠冬等4人为该黑工厂充当“保护伞”,4人先后落网。其中,黎达文、王伟昌和陈伟基是国家工作人员。

  今年6月19日,涉案的14人合并为一案在东莞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昨日下午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五名毒腊肉加工场的股东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两位女性被告人骆梅和刘康素则是作为产品销售者获刑的,她们被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毒腊肉加工场提供病死猪肉的朱伟全和曾伟中也难逃法网,同样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胡林贵、刘康清、余忠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等人行贿。其中,刘康清行贿数额63600元,胡林贵行贿数额58000元,余忠东行贿数额300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

  “保护伞”通风报信随意放走被查扣毒腊肉

  法院查明,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收受贿赂,为胡林贵等人通风报信,随意放走被查扣的毒腊肉。其中,黎达文收受贿赂11次,每次5000元,共55000元,而王伟昌、陈伟基则被认定共同收受贿款13100元,各分得6300元,王伟昌还单独收受贿款3000元。

  法院认为,黎达文于2008年起先后兼任中堂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食安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负有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中堂镇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和依法组织各执法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等工作。他和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成员王伟昌、陈伟基,均身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他们滥用职权为刘康清等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同时表示,由于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归案后已向侦查机关退出全部赃款,而且黎达文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胡林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刘康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黎达文: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其他11名被告人分获八年六个月、八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不每个月交保护费,怎么能生产下去呢。那些收了我们钱的“保护伞”对社会的危害比我们大多了,如果不是他们包庇和纵容,我们又怎么能把生产规模搞这么大呢?我都不会犯罪。应该重判“保护伞”黎达文他们,判决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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